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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例: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4-09-18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公众全民讯(丁开丽 杨宁)案情:2002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1年12月起至2021年12月止。原告将租赁的土地用于地磅房建设,年租金为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自行投资购买地磅、建设房屋等设施,进行地磅业务经营。合同履行至2010年,被告未与原告协商,擅自将原告所建的围墙和铁栏拆除,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原告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官释法>>>

  本案经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在其租用的土地上自行投资购买地磅、建设房屋等设施,从事经营地磅业务。被告未与原告协商,自行将原告的围墙及铁栏拆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损失7730元。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本案中土地是被告的,但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是原告投资所建,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拆除围墙和铁栏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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