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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法定代表人借款属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发布时间:2021-11-1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他人借款或贷款,应区分法定代表人借款或贷款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如是个人行为,则由个人承担偿还债务或收取债权责任;如是职务行为,则由公司承担偿还债务或收取债权责任。

  在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贷款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时候,应当从以下几点去考虑: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单上是否有公司盖章;

  二、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公司经营、投资、消费,还是用于个人使用;

  三、借款的存处,是存入公司账户,还是存入个人账户;

  四、贷款的出处,是来源于公司账户,还是来源于个人账户。

  例如,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个人借款,所出具的借条上未加盖公章,也未有证据证明系职务行为,可认定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拜提扎提)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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