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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有债还得及时要,诉讼时效不等人

发布时间:2021-01-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后,就不再享有胜诉权。

  原告蒋某1997年6月组建施工队为某单位干活,收到工程款119万元的《欠条》一份。而蒋某不知沉浸以哪种喜悦的状态中,一直怠于行使该债权。几十年风雨几十载变化,该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不断分化、重组、最终不复存在。2020年10年原告手持《建设施工合同》和《欠条》状告被告某机构,要求其做为机构改革中的接收单位支付工程款。

  庭审中,被告某机构的法律顾问辩称,原告无施工资质,工程未验收。事过20多年,随着发展的春风,城市的重新规划建设,原告蒋某当年承建的工程现已全部推倒不复存在,现对于施工合同内容和质量的审查,已没有据可依。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2年;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是3年,最高权利保护是20年。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因此本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也超过了法律规定最长保护的诉讼效。

  【审理与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蒋某虽不具备施工资质,但从1997年至6月30日至1998年6月20日原告与某单位签订的6份建设工程施工及维修合同中,有双方的签字盖章,应对原告蒋某作为实际实施人与某单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与维修的事实予以确认,对1998年7月20日该单位欠付原告蒋某工程款119万元的事实,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中,原告的《欠条》于1998年7月20日写下,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未约定付款日期,根据原告起诉诉状上的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本案已经超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保护规定。因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权利的权利,加重或变相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因此,原告债权的胜诉权消灭,法院不予保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我们的生活周围,无处不在发生着债权债务关系。不管是是欠条还是借条:如约定了还款日期的,则须在约定日到期后的三年内必须行使;如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则须在保护民事权利的最长20年之内行使。否则,诉讼时效不等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 梁红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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