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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遭遇电信诈骗,公司受损,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20-12-2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近年来,电信诈骗时常发生,而企业的财务人员尤其是出纳成为了犯罪分子作案的首选目标。公司钱款被骗后,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莎车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某农业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的两名财务人员徐某、李某向公司赔偿损失630000元。

  原来,徐某系该公司出纳、李某系会计助理,二人均系公司财务人员。2018年8月的一天,徐某在上班时间接到不法分子冒充董事长江某发来的QQ信息,称谈了一笔业务,对方要给其打保证金,并给了徐某一个电话号码,让徐某与对方联系。徐某电话联系对方后,对方称“马上打”。随后,江某又发来QQ消息称已收到汇款,并给徐某发送了截图,显示对方给江某汇款60余万元成功。其后,对方在电话里提出保证金汇出的当天必须签合同,如果不签合同则保证金必须退回去。徐某于是用QQ聊天软件继续请示江某,江某回复称:为了不影响以后的合作,要求徐某将已收到的保证金60余万元退还对方。徐某写了付款申请,因会计不在,交给会计助理李某审核授权,于当日下午通过网银给案外人转账60余万元。事发后,原告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实,款项已被犯罪分子转走,难以追回。

  徐某、李某做为公司财务人员,汇出资金前本应按公司程序进行核实。但徐某轻信QQ信息,只从QQ上进行确认,两被告均未向公司领导电话或当面进行核实,未尽到财务人员的谨慎和合理注意、核实义务,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将原告公司款项转至他人账户,造成公司钱款暂时无法追回,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某农业科技公司虽然有财务管理制度,但是平时也有QQ、微信、电话指示付款的习惯,并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莎车县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具体过错程度,判决被告徐某、李某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原告某农业科技公司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魏豪田)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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