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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购买的商品房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6-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五起因商品房买卖期间,出现所购买房屋被法院查封情况,作为买受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子到底归谁?

  案情回顾:

  张某A、张某B、李某、陈某A、陈某B因房屋拆迁置换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但未办理产权证。五年之后,张某A、张某B、李某、陈某A、陈某B在办理产权证时被不动产登记部门告知该房屋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张某A、张某B、李某、陈某A、陈某B为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法院裁判:

  张某A、张某B、李某、陈某A、陈某B提交的证据证实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且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五年之久,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系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提供相关手续所致,并非基于自身原因。现涉案房屋因金钱债务执行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张某A、张某B、李某、陈某A、陈某B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遂裁定中止对涉案标的物的执行。

  法官提醒: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登记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不动产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往往不能即时进行登记,买受人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总会滞后于一段时间。在这段间隙中,买卖的不动产房屋在法律上仍属于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为了避免将买受人当作普通的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出了对不动产买受人在执行程序中予以优先保护的规定。但这并不是说,买受房屋的人支付完购房款就享有了房屋所有权,必须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如果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迟迟不办理过户登记,有可能遭遇所购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的风险。(摆华英)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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