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新华网2016年8月29日)
为了确保干部的正常提拔和健康成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都对把好干部管理的各类关口提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都是对各级组织部门加强干部管理方面提出的更加严格的要求。
“带病提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是指干部在提拔前或提拔过程中,发现存在有违纪违法行为,但仍得以提拔任职的情况。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原已发现有“病”,却仍被提拔重用。当然,只要肯积极主动地工作,犯错是在所难免的,但我们应该看到,所犯之错是怎么形成的。是主观上的故意呢还是客观上的过失,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呢还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虽然被“带病提拔”的领导干部只是极少数,但影响极坏,危害极大,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等这些“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备受广大民众的关注。很多人对一些问责官员频频复出感到非常气愤,认为问责成了问题官员的避风港,成了休假。问责后,问题官员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反而在事后不久又异地做官。
今年3月,中央纪委通报了7起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从中不难看出,下属违纪株连上级领导,这也是对上级组织部门敲响的警钟。
对于问题官员进行惩处,既是对干部个人负责,更是对广大群众负责。解决好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把好选人用人关,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干部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净化纯洁干部队伍,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保证。(作者: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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